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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違約,債權人有權請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9常見種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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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出資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混同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分立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這里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清算義務人和公司對公司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二是指清算義務人之間應當對公司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 六、清算義務人惡意處置公司財產和欺詐注銷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在符合該條規定的情形下,如果清算義務人和實際控制人為多人時,多個清算義務人和實際控制人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未繳納出資情況下的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八、股東出資未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在股東瑕疵出資情形下,如果股東的全部出資未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則由于公司不具備“財產或者經費”這一法人成立的必要條件,盡管“公司”已經在形式上完成了工商登記并取得了營業執照,但公司仍然不具有法人資格,公司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此點在公司法學界和審判實務界已獲得共識。 九、股東抽逃出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